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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辅导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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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汇总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1)
  1、决事比
  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2)
  5、诣阙上书
  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3)
  12、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春秋》经及法律注释著作。“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弥补“律”的不足。“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法律注释著作是对“律”的一种解释,使有关律文合乎儒家的道德精神,通常这种解释之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4)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5)
  一、夏、商立法概况
  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6)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7)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详情】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8)
  (一)司法机关
  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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