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十五、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
理解该原则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一物”的理解。所谓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而不是指物的一部分(如汽车上的轮胎)或集合物(如一座图书馆);一个是对“一权”的理解,“一权”是指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互不相矛盾的物权。如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抵押权和地上权。但是要指出的是,同一物上也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所有权的其他物权,如一个楼房价值100万,房主把它以100万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后,又把它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则第二次抵押无效。
一物一权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出于确定所有权,定分止争的需要。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变更方式,为物权规则的正常运行设立了前提条件,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则确定了物权的真正归属,为各种物品定了“名分”,为物权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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