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专硕:法律硕士复习之民法学(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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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作为种类物,货币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各种纸币和铸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币是我国境内唯一通行的货币,外国货币、金银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民事主体要实现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人民币为支付手段,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外币黑市交易、逃汇、套汇等非法活动。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是:
(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
(2)充当债券的标的物。例如,货币可作为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
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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