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之法理学背诵技巧(三)
二.民事法律行为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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