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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总论:法人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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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7: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新东方在线为您整理的2019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总论:法人的责任能力,请参考: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合同法第50条、民法通则第43条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
    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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