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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刑法重点解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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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考研初期备考阶段,在攻克考研英语词汇的同时要注意专业课的复习。在这一阶段对于法硕联考的五门课程要有所了解,比较基础的知识点必须清楚,前期备考要以夯实基础为主。新东方在线整理2016法律硕士考研相关知识点解读,希望能加深大家对重要知识点的立即与记忆。
      2016法硕考研刑法重点解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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