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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政治复习资料: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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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1: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考研复习时间已不足百天,新东方在线整理了2015考研政治的知识点讲解,希望考研考生熟记基础知识点,抓紧时间背诵,在有限的时间里提高复习效率。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2.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特殊诉讼时效: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4.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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