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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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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点法条七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详解」
        1、本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确定了运用国家力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
        2、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形式。即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既发展学校教育,也发展社教育。所谓社会教育是指除了各种正规的学校教育以外的各种教育形式。不仅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校教育,而且还要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其他业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使亿万人民掌握科学技术知识,这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战略任务。
        3、规定了新的办学方针。即除了国家举办教育事业外,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个人都可以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近期目标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所谓初等义务教育,就是指国家对学龄儿童实行免费初等教育。
        4、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由国家确定的,在全国普及推广的一种标准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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