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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法条精选: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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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中的知识点多,而且内容冗杂,为了帮助有志于考取法律硕士的同学,跨考小编为大家推出了这篇法律硕士民法法条精选:扶养,希望能帮助到考研的同学!
        法律硕士民法法条精选:扶养
        广义的扶养,是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我国继承法、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广义的解释。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立法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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