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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新增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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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为大家梳理法律硕士考研的专业课,刑法学中的新增罪名。新增内容一般容易作为考点来考察,希望各位同学能够重视起来。预祝大家2015考研获得圆满成功!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3新增)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1.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二者之的区别是:(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法定刑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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