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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笔记之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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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六章 汉朝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黄老无为”、“轻徭薄赋”
  2. “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
  《户律》 户籍、田赋、婚姻
  《兴律》 征发徭役、城防守备
  《厩律》 牛马蓄养、驿传
  2) 〈傍章律〉 18 礼仪 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
  3) 〈越宫律〉 27 宫廷警卫 武帝时张汤制定,
  4) 〈朝律〉 6 又名〈朝贺律〉。朝贺制度 武帝时赵禹制定
  2、法律形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高于律。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3、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文帝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 笞三百——笞二百 五百——三百
  第二次 笞一百 二百
  颁布《菙令》 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中途不换人
  4、【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对于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奏请皇上裁决,给予减免刑罚的特权
  2)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5、【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1)阿党附益 “阿党”: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
  4)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领地
  5)__越:官员在器具、服饰、等方面逾越规制
  6)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军事机密
  7)酌金:帝王祭祀时诸侯所献贡金成色不合标准
  危害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诋毁等
  2)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怨望诽谤: 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左道: 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
  失阑: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危害国家政权
  1)沈命: 群盗起而不发觉
  2)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贼盗犯罪而不及时举报
  3)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4)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
  (三) 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盐铁酒专卖 昭帝:改酒的专卖为课税 王莽又恢复专卖
  2、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 告__令
  3、对外贸易
  与匈奴互市 违禁物品:铁、兵器、马匹、铜钱
  西域与中亚:优惠政策、没有违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1、汉初与秦一样:三公九卿
  西汉中期,武帝将丞相改为大司徒 管民政、财政、教育 为削弱相权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属于皇帝 九卿由丞相统辖改为三公分管
  东汉初 尚书台建立
  2、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东汉末年形成 州郡县 三级
  官吏管理制度
  1.选拔和任用官员
  1)察举 官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征召 皇帝诏令各郡荐举“能直言极谏者”‚皇帝特诏有特殊才能的人,以“辟书”聘请
  3)辟举/辟除 地方级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 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 可保举子孙一人为郎
  5)太学补官 设立太学 学习儒家经典
  2、官吏选任回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间极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3、考课 上计
  4、退休 致仕 70
  检查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三独坐 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13个监察区,每区一名刺史,根据六条问事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
  (1) 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 诉讼制度:
  (1) 起诉:“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 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 录囚制度 对囚徒复核,监督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
  3. 春秋决狱: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意义:除了对法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 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都适用。
  源于西周(秋审)在客观上有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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