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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笔记之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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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中公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三章 春秋
  (一)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 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 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赵鞅、荀寅 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3. 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4. 其他: 晋文公——“被庐之法” 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 保守派:孔子 叔向
  (二)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制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1) 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信”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2) 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罪和刑相对应得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 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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