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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研究生考试作弊案宣判 两名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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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20: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首例研究生考试作弊案昨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因购买作弊器,为朋友“帮忙”的杨某与他的另一朋友刘某一起坐上了被告席。
  昨日上午10时,碑林区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内200多个座位座无虚席,还有很多大学生站在过道上旁听审理。
  1984年出生的杨某有着大学学历,此前系商洛市丹凤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因及时扑救山火受伤的他,曾获得当地群众好评。然而去年12月,他却因为给好友“帮忙”触犯了法律。
  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12月,杨某的朋友党某因女儿即将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联系被告人杨某帮忙作弊。随后,党某的朋友赵某某也因其子要参加研究生考试,通过党某联系了杨某。杨某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有人出售研究生试题答案及作弊使用的无线电专用器材设备,便以5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信号放射器、“橡皮”等作弊器材。考前,他收取了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收取了党某的香烟2条。
  之后,杨某联系他的朋友刘某帮忙。两人于2015年12月26日上午,在碑林区含光路西安体育学院男生公寓某宿舍,利用网上购买的无线电作弊专用器材,向正在西安体院考试的考生赵某传输政治试题及答案。当日下午,杨某、刘某传送考研英语试题及答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传送的试题及答案确为2016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
  庭审中,围绕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就案件的各个环节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杨某供述,开考后网络卖家就会通过手机传来答案,他再利用电脑和放射器,就可以将答案传送到作弊“橡皮”的显示屏上。“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我十分后悔。”他说。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为帮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与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据此,碑林区法院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解读
  “作弊入刑”
  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作弊入刑”。无论是组织他人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还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等作弊方式,都同样会触犯刑法。本案审判长、碑林区法院代院长张琳明透露,案件中的两名考生中有一人考上研究生。案件中的两名考生虽准备了作弊设备,但考前思量再三,最后还是放弃使用。经鉴定,两人的考卷答案与作弊器发出的信息之间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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