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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几类主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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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6: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合同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特征】在于: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若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负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义务。
  【风险转移】:
  (1)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没有约定的,该时间应当是标的物交付之日。《合同法》对其规定的特殊规则是: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此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凭样品买卖中,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生效。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选择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另一方使用这些能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该类合同的特征是: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公益性和计划性;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征在于:它是单务、无偿、诺成性的转移则产所有权的合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诺成性合同来说,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未经公证的一般赠与合同效力较弱,因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义务包括:
  (1)交付赠与物。但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通过撤销赠与免除此项义务。而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无权撤销,必须应受赠人的请求交付赠与物。
  (2)瑕疵担保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附有义务,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中,【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3、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转移标的物处分权。(2)标的物是货币。(3)是双务合同。(4)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5)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借款合同依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 前者的特征是: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
  2.)后者的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2)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3)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4)是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特征是:(1)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3)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取租金。承租人的义务包括;(1)按照约定的方法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设施。(3)支付租金。(4)于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承租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5、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实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特征】是:
  (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4)它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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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7: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及其他类型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4)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
  (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包括:
  (1)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按期交付工作成果。
  (2)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和保管义务。
  (3)按约定提供材料或者妥善处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4)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5)按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其权利是报酬请求权及满足法定条件时的留置权。
  【定作人的义务】:
  (1)依约定提供材料并对承揽人进行协助。
  (2)按时接受、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其权利是监督承揽人工作;请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1)主体具有限定性。(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4)形式具有要式性。(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是:(1)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2)是双务、有偿合同。(3)一般为诺成性合同。(4)通常是格式合同。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1)对重要事项向旅客予以告知。(2)按照约定的时间、班次、运输工具运送旅客。(3)尽力救助旅客。(4)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无论是持正常客票的旅客,还是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保证旅客行李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毁损灭失的是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就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旅客的主要义务是:(1)支付票款。(2)持有效客票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3)遵守安全事项,按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如实申报托运的货物。(2)按照约定交付托运的货物。(3)按照规定支付包括运费在内的相关费用。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2)遵从托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的有关要求。(3)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并交付货物。(4)安全运送货物。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为另一方保管物品并按约定返还的合同。
  其特征是:(1)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2)为双务合同。(3)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4)以保管行为为标的。(5)是不要式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给付保管凭证。(2)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有通知义务。(4)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寄存人的义务包括:(1)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2)告知有关情况如保管物存在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3)领取保管物。
  3、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储营业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其特征是:(1)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标的物为动产。(3)为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特征是;(1)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2)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3)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4)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5)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是:(1)偿付费用及支付报酬。(2)清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3)赔偿损失。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
  受托人的义务是,(1)亲自处理委托事务。(2)报告的义务。(3)忠诚与勤勉的义务。(4)交付财产、转移权利给委托人。
  5、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是:(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并且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2)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3)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义务包括:(1)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2)负担交易费用。(3)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4)保管并合理处分委托物。(5)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行纪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报酬;特定情况下享有介人权、提存权、处分权及留置权。
  6、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是:(1)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但居间人只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中介人,既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2)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3)为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居间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保密义务。(3)促成合同成立时负担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支付报酬。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2)支付费用。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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