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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债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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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6: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 债与债权的概念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体】现在:
  (1)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容限意等求对——容县一等球队
  (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2)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表现为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发生的先后而有所区别。
  (5)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相容性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6)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期限性意味着债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标的物于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
  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主债和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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