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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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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6: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出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故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但需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而且须有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押财产,出质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1)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即因质押财产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而得到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2)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①质押财产占有权。
  ②孳息收取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质权保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④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可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权人的义务】包括:
  ①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
  ③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包括:
  ①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②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③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④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有权在因质权人行使质权致自己丧失质押财产所有权后向债务人追偿。
  【出质人的义务】包括:
  ①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②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1)主债权消灭;(2)质押财产灭失;(3)质权人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4)质权人抛弃质权;(5)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可出质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票据)
  (2)债券、存款单;(债券)
  (3)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因出质权利的不同而不同: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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