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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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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8 16: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中公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六章 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关系的终止有共同的原因,也有各自不同的原因。
  在各种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终止的原因包括两种:
  (1)本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还有以下几方面的事实: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除因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还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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