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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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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0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法律硕士考研  民法学

民法学是法律硕士中的专业基础课,所以这部分的内容比较重要,为了帮助大家能复习好这部分的内容,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下面是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跨考考研      
        民法学知识点相对来说也比较多,所以这就要求同学们认真研读,记忆,才能掌握好这部分内容。 如果你对民法学的内容还有疑惑,如果你对翻身方案还有迷茫,如果你对自身的复习结果没有足够的信心,那么跨考秋季魔鬼集训营将会是你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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