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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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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2: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
  (一)经济法总论 本方向是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对经济法涉及的各基本问题做出科学、透彻的阐述,以期对我国新时期法学的发展有所建树;内容主要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当前研究的侧重点包括:
  1.研究立足于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基本定义,提高并确立经济法学的科学性。
  2.以主客观统一作为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论证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和学科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3.在经济法与其他法部门的关系方面,当前着重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证在公共经济管理领域,经济法与行政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经济管理的内容与行政控权的关系。
  4.立足于经济法部门,研究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在科学研究中摒弃泛经济之法观念,尽管不反对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观念和用语。
  5.基于公有财产关系主导的现实,研究公有主体普遍角色错位和经营管理不善的治理,确立责权利统一的经济法原则,将经济责任制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特色,是注重其法学特征,兼顾与其他学科的协调,理论密切联系中国实际,吸收国际最新研究成果,跟踪反映国内外最新学术和实践动态。曾在1986年最早编著国家教委组织的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此后先后编著出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潘静成、刘文华主编,高等教学出版社1993年版),司法部全国统编教材《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和《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史际春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并自1986年以来在全国唯一不间断在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上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或总论课程,这些使得本方向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均居全国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也处于一流地位。
  本研究方向已经和将要取得的突破,是将泛经济之法渐次精确为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成熟法学学科,用短短的二、三十年走完传统学科百余年乃至数百年的建设历程。
  (二)财税金融法 本方向是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工作主要是:
  1.自1985年始就编写了供本科、研究生使用的教学大纲,出版了《中国金融法教程》、《金融法》、《税法》、《保险法》等教材,为多所大学教学采用,成为我国最先开设财税金融法课程和设立本研究方向的学科点之一。
  2.持续对财税、金融法律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确立了结构完整的理论体系,共有8项成果获省部、校级科研成果奖。
  3.直接参与了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财税、金融、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商业银行企业化、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优先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遗产税制设计等方面研究成果为相关部门采纳。
  4.自1982年以来,着力培养懂法律,懂金融、财税的复合型人才,毕业生服务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税总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机构。
  本方向主要特色包括:
  1.领先性。在设置硕博研究方向、开设课程、教材建设、理论研究方面,一直处于国内法学院系前列,朱大旗于1996年完成的《台湾税法研究》被学界公认为我国第一篇税法研究的博士论文。
  2.综合性。依托人民大学在法学、财政学、金融学、经济学等学科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使本方向的研究底蕴身后。
  3.实践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已参与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保险法、遗产税法等立法研讨工作。
  4.系统性。注重历史考察、比较以及系统分析方法,借鉴国外最新研究成果,使研究问题置于全面、科学的国内、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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