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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辅导:北大经院金融硕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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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大学2014年共招收专业硕士100名,其中金融硕士50名。
  一、接收推荐免试生
  本项目面向国内重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推荐免试生60名。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北京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申请攻读经济学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我校在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初取名单确定后即进行公示,届时考生可查阅相关信息。
  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
  (一)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③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④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4年9月1日)或2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⑤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通过初试后,须加试两门本专业基础课。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名
  考生报名前须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的方式。考生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yz.chsi.com.cn/)报名,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
  报名考试费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收取。
  (三)初试考试科目及说明
  初试时间为2014年1月4日至5日。具体科目如下: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第一单元科目第二单元科目第三单元科目第四单元科目金融025100101-思想政治理论204-英语二303-数学三431-金融学综合税务025300433-税务专业基础保险025500435-保险专业基础第一、第二及第三单元科目考试为国家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制订,详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yz.chsi.com.cn )发布的相关信息(“大纲解析”专栏)。第四单元科目考试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自主命题,满分150分。不提供参考书目。
  (四)复试
  复试时间一般在3月下旬,参加复试的同学一般应达到北京大学复试分数线。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应在复试前到北大研究生院网页下载相关表格,按规定时间提供可以证明自身研究潜能的各种材料。
  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本项目将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规模的130%至150%。复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复试考生需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五)录取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40%。
  三、上课地点和学习方式
  上课地点为北京大学校本部,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为两年。
  四、体检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大学校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养方式
  金融硕士、税务硕士和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
  六、学位授予
  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七、学费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学位学费为9.9万元,分两年缴清,第一年缴纳5万元,第二年缴纳4.9万元。学生须于每学年注册时按学年缴纳学费。届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本专业不设学业奖学金名额,所有学生均需缴纳学费。住宿及费用自理。
  八、户口、档案和就业
  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可转入北京大学,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学校不负责就业。
  九、违纪处罚
  如发现考生有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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