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
年度
|
发展情况摘要
|
比利时
|
1993
|
一项新近颁布的法律规定,政府在中央银行的职责范围内得否决其决定,其中包括其货币。不允许对政府贷款。
|
法 国
|
1993
|
新的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而不仅仅是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责,规定其目标是稳定价格。政府不得授意于中央银行或从那里获得贷款。
|
德 国
|
1994
|
不再继续向政府支付款项。
|
意大利
|
1981
|
废除中央银行承购国库券的义务。
|
|
1992
|
中央银行获得制定贴现率的权力。
|
|
1993
|
禁止再向政府提供信贷(以前是自动达到一个限额);设定存款准备金要求的权力。
|
日 本
|
1997
|
一项提案建议制定新的法规:价格稳定被设为一个明确的目标:大藏省失去了以下权力,如对中央银行的业务进行授意、执行检查,解雇人员和保留在其董事会的永久席位。通过议会经常报告、公布政策会议的纪要,及由议会任命三名高级经理人员来增强其责任感。
|
新西兰
|
1993
|
取消向政府经常性开支提供贷款的义务。
|
西班牙
|
1994
|
一项新的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并以价格稳定为其首要目标。延长行长及副行长的任期。该法律禁止向政府提供融资。
|
瑞 典
|
1989
|
新的中央银行法使中央银行的自主权强化的正式化:法律上对议会而非政府负责;延长行长任期并在任命方面减少政治影响。
|
英 国
|
1992
|
财政大臣让中央银行独立评估在执行通货膨胀目标中的进展情况。
|
|
1993
|
中央银行获准相机调整各种利率。(只要这些调整是在下一个月同财政大臣会晤之前)。
|
|
1994
|
公布每月同财政大臣会晤时中央银行所提独立建议的细节。
|
美 国
|
1978
|
充分就业及均衡增长法案要求中央银行需完成几项目标,包括充分就业和生产力充分利用;均衡增长及合理的物价稳定程度。中央银行有义务半年通报一次其在完成最终目标及计划与实施货币和信贷总量控制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