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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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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行为对象
  (一)大多数犯罪要求有对象,极少数犯罪不要求。
  (二)如果一个犯罪要求有特定对象的存在,就意味着在客观上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对象;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对象,不构成这个罪(包括未遂)
  如,以为是毒品去贩卖,但其实全是面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未遂。
  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万元后,甲、乙双双逃走。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三)行为对象和其他几个概念的区别(张明楷观点,一直未考)
  1.组成行为之物: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
  2.行为孳生之物。
  (1)孳生之物:没有这个物只要可能有这个物仍然构成犯罪,如伪造假币,假币没造出来,
  构成伪造假币罪未遂。
  (2)行为对象:没有这个物不构成犯罪,如运输假币必须要求有假币这个对象存在,否则不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3.行为取得的报酬。犯罪行为的报酬本身不构成犯罪。
  4.犯罪工具。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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