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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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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以下四种情形以自然人犯罪论:
  1.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唯一例外: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
  (三)处罚
  1.追究单位(罚金)和自然人的责任。
  2.只追究自然人的责任。
  注意:
  1.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会处罚自然人。所以诬告单位犯罪,由于可能使自然人受到刑事追究,行为人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2.单位涉嫌犯罪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撤销或者破产的,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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