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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法条分析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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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条分析题是法律硕士试题类型之一,其思路和论述题相差不远,如,法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为何这样规定(法理依据)、法律的实效(包括漏洞)如何等,下面是中公考研分享给各位考生们的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法条分析题。
  7.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本人“追认”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
  8.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对于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2)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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