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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硕民法第十三章内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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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 本章内容讲解
  本篇主要讲解一下法硕民法考试第十三章几类用益物权设立的相关内容。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如下几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这四类用益物权的设立的公式方式是有区别,正是因为它们设立时采用的公式方法不同,而又极其容易混淆,因此容易成为真题的考点。接下来给大家梳理总结一下这几类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方便同学记忆,以防混淆。
  第二部分 本章重要考点
  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几类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也可以是新承包人与原承包人签订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合同生效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登记生效主义。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和权利人的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予取得,也可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由于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加之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占有为公式方法,同时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转让或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地役权的设立是登记对抗主义。
  以上几种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都是不一样的,还希望各位同学能记清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在遇到客观题时能准确选出来。
  第三部分 真题再现
  2012.27—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是(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 B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D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 D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
  解析:选B
  本文作者为中公考研法硕辅导老师——李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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