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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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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2: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法条题的重复率较高,例如本题就曾多次考到,因此,考生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重点法条一定要准确记忆。
  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问题上,许多考生都有这样的疑问: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后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从宽处罚?回答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或者挽回损失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3.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根据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内容,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目标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在审判时可能已经分娩,不属于怀孕的妇女,此时,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而其所犯的特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记忆重点法条要准确,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正确回答问题。
  5.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应当免除处罚B.应当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首并重大立功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共安全的含义及判断。以盗窃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本题中,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侵犯的不只是他人对井盖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的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 )。
  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两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为杀人,后者的故意内容为伤害。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人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拐卖妇女罪的认定。《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这一规定,王某以出卖目的收买妇女钟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王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仍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不另认定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不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对此应予以注意。
  9.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 )。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认定。《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难度的加大,刑法部分的试题往往会出现一些类似本题的试题,这类试题的答案并未出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相关条文中,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时,除了要认真复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之外,还应对刑法相关法条作全面的复习。
  10.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B.盗窃罪
  C.抢劫罪D.侵占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劫罪的认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都属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本题中,张某用酒将高某灌醉,非法占有高某5000元的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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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1.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用的原则,包含了以下( )内容。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各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问题上主张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这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具正确性又各有局限性。基于此,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这种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就是这样的空间效力原则,所以,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12.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
  A.吸收原则B.相加并科原则
  C.先减后加原则D.先加后减原则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的原则。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折中原则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由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所以我国刑法数罪并罚采用折衷的原则。这种综合采用多种原则的作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用,在既合且分的体系内综合发挥统一的最优化功能。我国数罪并罚的折中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在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13.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停止了犯罪。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地停止了犯罪,而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形态,是犯罪实行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不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了犯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外,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在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但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同时犯之间没有犯意联络,所以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是共同犯罪。4.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应由其个人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就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个别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所实施的其他罪,则不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又叫做实行犯过限。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所给的几个选项都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考生注意】在2006年考试大纲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一个新增加的知识点,而且这个知识点也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但是,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对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论述得不够全面,考生对此应予注意。
  15.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 )。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处断的一罪的种类。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16.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D.李弟构成犯罪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问题。其次,二人以上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再次,二人以上必须是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八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在本题中,李弟只有15周岁,对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李某与李弟之间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李弟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17.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
  A.中止犯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C.犯罪以后自首的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18.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
  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和范围。《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1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
  A.再犯故意犯罪B.再犯过失犯罪
  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缓刑的法律后果。《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0.减刑的对象包括( )。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减刑的刑种。《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减刑的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1.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
  A.偷税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行贿罪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个罪的单位主体。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单位;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单位;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考生注意】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其主体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这是一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其主体只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换言之,按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对此,考生往往将这两个罪相混淆。
  22.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
  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B.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C.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所经营、管理的国有财物
  D.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两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目的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D.犯罪结果不同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的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犯罪手段表现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3)犯罪结果不同。抢夺罪的法定结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法定结果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包括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4.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 )。
  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脱逃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员、被司法机关采用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已经假释的罪犯,因其没有依法被关押,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5.可以判处死刑的盗窃罪是指( )。
  A.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B.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C.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D.盗窃救灾、抢险物资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情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26.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
  A.行为侵犯的客体B.行为手段和方式
  C.行为人的个人情况D.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其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酷,是否具有暴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状况、犯罪所处时间、地点,也同样能影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其三,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7.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 )。
  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
  B.甲欲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罢手
  C.丙欲杀丁,连击数枪而未击中,因子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
  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
  【答案】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的认定。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达既遂。以这两个特征判断本题的四个选项:在选项A中,犯罪尚未着手,所以此时的犯罪停止形态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在选项B中,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所以此时的犯罪停止形态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在选项C中,丙已经着手实行,但其犯罪由于意志以外未能得逞,所以此时的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未遂;在选项D中,王五也是在着手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既遂。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28.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
  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D.将毒药投入被害人饭碗中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的认定。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着手。以这两个特征判断本题的四个选项:在选项ABC中,行为人都只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在选项D中,将毒药投入被害人饭碗中,意味着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所以此时的行为性质已经不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实行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29.下列( )等情形不应当成立累犯。
  A.甲被处一年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又犯可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
  B.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可判5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罪
  C.丙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可判无期徒刑的强奸罪
  D.丁在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又犯可判6个月拘役的侮辱罪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1.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被假释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至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4. 前后两罪不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能再以一般累犯论处,而构成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根据累犯的构成条件,本题的四个选项中,AD两选项都不符合累犯的刑度条件,BC两选项都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所以,ABCD四选项都不应当成立累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30.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
  A.主犯、从犯、胁从犯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D.教唆犯、主犯、从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大致有两种:一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二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按照分工分类的标准,可以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C是按照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其他三个选项的分类标准都是含混的,所以,本题的标准答案是C。
  3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连续犯的构成特征。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包括:(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如果数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上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就不能成立连续犯;构成连续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既不是指数个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数个自然举动,也不是指在法律上无独立意义的事实上的数个举动,而是指在刑法上能够单独构成犯罪的数个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所谓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质之罪。在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A所给的情形完全符合连续犯的构成特征,成立连续犯;而选项B中,行为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只有一个,因而不可能成立连续犯;选项C和D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因而也不能成立连续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A.确有认罪表现B.确有悔改表现
  C.确有立功表现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3.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
  A.累犯B.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D.盗窃惯犯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的限制条件。《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都不得被假释,选项C和D都可以被假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34.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
  A.5年                 B.10年
  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时效延长制度。《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本题中,甲所犯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按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其追诉时效期限本应为15年,但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所以应适用时效延长制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5.我国刑法分则共有( )犯罪,其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又有( )犯罪。
  A.8大类、8小类B.9大类、9小类
  C.10大类、9小类            D.10大类、8小类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的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0类犯罪,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又规定了8小类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6.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D.甲成立强奸罪
  【答案】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过限。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应由其个人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就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个别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所实施的其他罪,则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本题就是适例。甲、乙合谋盗窃丙家,甲进屋盗窃,乙在外望风,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又强奸了丙女,而乙却毫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应独立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又叫做实行犯过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37.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偏差。所谓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例如,本题,就是一例典型的行为偏差。甲欲杀乙而枪击乙,但子弹击中了丙,致丙重伤,显然,甲主观上具有杀死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但只是犯罪未遂,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甲对丙的重伤,如果有过失,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甲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如果甲对致丙重伤无罪过,则属于意外事件,对甲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8.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
  A.提供资金帐户的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C.通过转帐协助资金转移的D.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39.因( )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
  C.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D.强迫他人吸毒罪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毒品再犯制度。《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毒品再犯制度前罪的,只有两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40.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伪证罪的主体的是( )。
  A.证人B.鉴定人
  C.翻译人D.辩护人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伪证罪的主体。《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伪证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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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3: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41.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42.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尽一致的并罚方法。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五、法条分析题(5分)
  43.《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一)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三)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简单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四)绑架罪的处罚
  1.绑架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犯绑架罪而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构成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44.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得标准,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45.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2)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3)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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