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律硕士民法必须背诵的概念4
91、请求排除妨碍: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92、共有部分: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3、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4、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5、承包经营权: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6、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97、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98、房屋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9、国赎: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00、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北京安 通学 校提 供)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编辑:吴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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