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9-1-5 22:26:17

2019历史学考研中国古代史:夏商西周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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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夏商西周(★★☆☆☆)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七节、商、西周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一、商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1、政治制度:
    A:商王(余一人):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相结合,晚商父死子继。
    B:文官:尹→多尹/百僚→多宰、小臣;武官:亚、服。
    C:内、外服制度:
    商朝的疆土分为内服和外服。内外服的名称首见于《尚书·酒诰》,“服”即“服王事”之义,故亦释为“事”。
    内服指王畿、商王直接统辖之地,由商王任命尹、多尹、臣等官员进行管理。内服官有五六十种,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百僚庶尹”。包括地位很高的旧臣、老臣以及商王的近侍之臣。其中还有负责出纳王命的史官。二是“惟亚惟服”。主要是与商王关系密切的军职官员。三是“宗工”。指负责王室祭祀和某些具体事务的官员。四是“百姓里君”。指管理地方上的诸族与普通民众的官员。
    外服指王畿以外的臣属地区,散布着许多臣服于商的部落、部族,其中较大者被称为“方”,今天亦称方国。这些部族、方国由邦伯管辖,邦伯分为侯、甸、男、卫几种,他们要为商王承担一定的义务,被赐予侯、伯等称号。总的来看,外服之地只是间接地受商统治,隶属关系并不是完全稳固,往往视商之国力盛衰而定。外服以至外服以外的方国,其经济多较商落后,故而也不时进入王畿抢掠。终商一代,与方国的战争十分频繁。
    2、社会结构:
    A:贵族:主体为与商王血缘关系较近的宗族,包括“王族”、“子族”、“多子族”。
    B:平民阶级:“众”与“众人”,承担农业劳动。
    C:“工”与“百工”:从事手工业生产。
    D:奴隶:来自战俘。
      二、西周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1、政治制度
    A:官僚机构:余一人→三公/师保:辅佐周王;太宰:管理政事→卿士竂:“三有事”或“三事”。另有原宗教长官太史:在周王左右备咨询;内史:起草诏令,出纳王命,为王室近臣。
    B:分封制:周灭商前后,已开始将子弟分封于新征服地区,周公东征以后大规模分封,在当时称为“封建”,即分封土地,建立国家之意。分封的诸侯要对天子孙承担镇守疆土、屏藩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发兵从征等义务,在自己国内可以将土地继续向下分封给子弟亲属,后者称为卿大夫。分封制加强了王室对全国疆域的控制,巩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C:宗法制:宗法制是古代贵族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统辖管理的制度,从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在商朝后期已经存在,到周朝变得更为典型和系统。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君位,余子分封为卿大夫,依此类推,直至最低层。嫡长后裔称做这个家族、家族的“大宗”。嫡长以外各子及其子孙则为“小宗”。无论经过多少代,大宗始终是本宗族的核心,通过他将始祖的后裔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血缘团体。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实质上就是大宗或小宗依据自己的特殊身份,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管理。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亲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相结合,有效地起到了维系社会、政治秩序的作用。这也是周朝政治有别于后世的一个重要特点。(朱著63页)。
    D:兵制:周六师由周人组成;殷八师由殷遗民组成;虎贲为禁卫军。
    E:刑罚:墨、劓、剕(音费)、宫、大辟五刑。
    2、社会结构——国野制:从分封制的角度年地,周朝国家管理在平面上可以分为一系列政治单元,包括王畿和各诸侯国。在每个单元中,又基本上都有国、野两类政治区域,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周初分封实际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被封者率本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这种城(包括近郊)在当时称为“国”,“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国、野之分由此形成。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性质与国、野相同。国、野的居民分别称为国人、野人。前者是以周部族为主体的统治部族成员,其上层即贵族,又称“君子”。他们世代垄断官职、爵禄,辅佐国君统治国家,是国人的核心。占国人大多数的下层成员属于平民(自由民),有自己的经济、职业(如务农、从事工商业),并对国家承担当兵作战的义务,他们作为国君同族成员,也都拥有干预政治的权力。遇有重大问题,国君按习惯要征询全体国人的意思。他们不仅能就重大问题发表政见,平时也可以较自由地批评掌权者,当集团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往往起而反抗,废逐乃至杀死国君,周厉王时的“国人暴动”即为典型例子。野人亦称庶人,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族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国、野区分在春秋时开始出现破坏的迹象,随着经济发展,传统上国、野截然分别为二的国家管理方式渐趋一体化。各国因战争需要,不断扩充军队,最终也打破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限制,大量征召野人为兵。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皆指这一转变(州、丘均为野人所居之地)。这样促进了国、野差别的泯灭。到战国时,国、野的界限已完全打破,国人、野人合二为一,逐渐演变为新兴专制政权下的编户齐民。A:统治者:居于国(征服者建立作为据点的城及其附近的郊)。“君子”与“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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