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8-6-13 19:35:52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张文中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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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1日早9点50分,最高人民法院党委成员、二级大法官孙华璞法官对被告张文中再审一案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文中无罪。这一判决是在张文中案2009年终审9年后作出的,这一判决洗清了张文中身上的冤屈。也给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标杆,给我过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对于该案的审理,社会舆论各方面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其中主要从我国司法对个人产权保护制度的态度转变角度来分析该案,从这一角度来看,该案对个人产权制度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看到该案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做深入的思考呢?该案暴露出来的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应该由谁来承担这样的责任呢?
  一、对司法审判水平的思考
  随着再审判决的宣判,再审判决的判决书也向公众公布。通过对再审判决书的研究我们发现,再审对原终审判决中认定的各种犯罪事实均予否认。
  原审中张文中主要涉及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三个罪名:
  其中第一个罪名诈骗罪的认定上,两级法院的法官在物美集团是否具有申请国家贷款贴息资格的认定上出现了错误的认识,在没有明文规定民营企业不具有申请国家贷款贴息资格的基础上认定张文中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在定罪和量刑层面上的错误是十分低级的。
  其他两个罪名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均为满足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罪名客观要件的规定,这种行为作为行政、民事违法行为处理即可,但是两级法院数名法官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样简单的问题上出现了如此之大的纰漏,试问我国的司法审判人员目前的审判水平到底是怎么样的?是否都不能将违法与犯罪区分呢?这样的司法体制,我们又该怎么相信法治的实现呢?
  二、对迟到正义的思考
  本案当事人张文中在蒙冤9年后,最终正义得以实现。最终宣判后,张文中本人向媒体提到迟到的争议依然无比珍贵。我们在同情张文中遭遇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法治社会发展,我们所要的正义真的可以是迟到的正义吗?
  笔者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社会现实是这样的就改变我们对世界的最原始的认知。迟到的正义就是迟到的正义,并不能因为它是正义而将它已经迟到这个事实给否定。法治社会中如果我们的正义都是以这种方式实现,我们的法治与人治又有何区别?
  三、该案为何得以纠正
  该案当事人张文中于13年2月被释放,被告人被释放后,随即开始对寻求国家诉讼制度的保护,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但是这种想法一直没能实现,直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已发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以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出现才为该案翻案提供了制度上的契机。
  对于这种社会现实,是我国立法的悲哀。司法独立制度的悲哀,政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社会现实中政府又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急需改变的问题,政府左右司法权力的行使,促使司法权成为行政权的奴仆,何谈法治何谈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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