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7-12-22 21:03:58

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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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注意义务)。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即认定过错存在。
  3、责任承担
  (1)直接责任
  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
  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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