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继承权的丧失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继承权的丧失”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三十六、继承权的丧失
发生以下法定事由时,继承权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以后却又悔改表现且又获得宽恕的,可不丧失。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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