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三十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注意: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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