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清偿抵充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清偿抵充”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二十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则。
清偿抵充制度有几个前提条件,需要特别注意: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与法定抵充。《合同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法定抵充,未明确规定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重点掌握法定抵充。
顺序如下:
1、首先抵充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然后清偿各笔债务的利息。
2、然后抵充主债务,主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已经到期的优先于未到期的抵充;(2)到期的有两笔以上,或者未到期的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例如:利息高的优先于利息低的;违约金数额高的优先于违约金数额低的);(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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