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7-12-22 21:03:30

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白皮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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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2、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即无权处分。
  (3)应付或已付:合理价格,必须是交易,排除赠与、继承、企业合并。
  (4)不知情:全程善意。
  (5)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仍然构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人取得物权的基础是“善意取得”,而不是“买卖合同”。
  (1)受让人取得无瑕疵物权(受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2)原物人对无权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3)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得以确认即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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