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7-12-22 21:03:16

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白皮书: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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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共生性。
(1)从起源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都是控制与调整社会个人之间、集团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力工具。
    (2)从社会根源与决定力量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的本质、内容与形式,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都决定于这一经济基础。
    (3)从阶级本质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统治秩序与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
  2.相互作用。
(1)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③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①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③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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