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案例分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中公考研小编为考研考生整理了一篇“法学考研案例分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章,为您备考法学提供详细的案例分析。11月15日安徽滁新高速颍上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0多辆车连环相撞致18人遇难。这场悲惨的事故之后,颍上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凌某某却在现场比v拍照,凌某某的这一行为瞬间激起了网友的怒火,一时间讨伐的声音弥漫整个网络。当天晚上颍上县广播电台领导班子就决定对凌某某给予解聘的处分,同时对颍上音乐广播频道负责人李学林进行停职处理。
凌某某看似简单不经大脑的一个动作,引起了如此严重的后果,相必她本人也没有预料到。咱们回过头来看整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事件中,网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凌某某在拍照发朋友圈后,短时间内,大量的负面评价直指事件的主角凌某某,评论的导向十分明确,都是对凌某某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其道德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在评论的内容中,有些网友的评论已经涉及到了对凌某某人格的侮辱,这种侮辱行为是否构成对当事人人格权的侵犯呢?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具体内容都有什么呢?
首先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这种权利开始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法人人格的消灭。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种,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在上面的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对凌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要是以对被侵权人进行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等形式。
具体到本案中,凌某某的行为确实是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对于凌某某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广大网民可以去评论,但是在评论这种行为的同时,我们要注意自己评论内容的适当性。在评论中某些不恰当的言论已经涉及到对凌某某名誉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比凌某某的行为本身更让人担心。当这种网络侵权能够成为常见的事项时,下个被侵权的人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网络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能够畅所欲言的平台,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可以发表评论。但是这种发表评论的行为不应当是任意性的、不受限制的。这时,这种通过网络评价凌某某错误行为的行为就变成了一种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如果这种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渐渐的演变成一种常态,我们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大家准备整理的“法学考研案例分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相关内容。中公考研提醒大家就业信息、院校排名也是考生参考的重要依据哦。另外,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学,中公考研为广大学子推出 2018考研考前冲分 、 考前特训营、名校保研精品班 系列备考专题,中公经济学教研室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与每年的大纲进行深入并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中公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 ,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