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7-11-22 18:21:12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案例分析

  中公考研小编为考研考生整理了一篇“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案例分析”文章,为您备考法学提供详细的案例分析。
  一、纵观案情
  近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携程亲子园内发生了恶劣的虐童事件,该事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网上流传的视频有两段,事发时间分别为11月1日早上和11月3日中午。视频中显示有四名该亲子园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喂食多名儿童以不明食物(事后有家长表明是芥末)、向儿童的眼睛和嘴喷消毒水、喂食安眠药等行为,视频中还显示一名工作人员大力推倒一名女童,致使女童头部撞到桌角。11月9日,警方派员到场控制涉事的四名工作人员,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其中三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犯罪认定
  此案中三名工作人员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此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增设的内容,旨在严厉打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维护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此罪区别于虐待罪,两罪均为身份犯罪,但两罪的法定刑却不同,虐待罪的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罪时,应当选择适用重罪,也就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两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行为主体不同,虐待罪是针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行为主体的不同弥补了法律漏洞,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该罪前,类似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等犯罪等大量不是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逃避了刑事处罚,正如著名的参考案例如2012年发生的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案,该事件当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却因为当时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因此当事人当时在被公安机关挤羁押后再无下文,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我国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此案是刑法修正案( 九 )生效以来我国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北京市宣判的首例虐待被看护人的刑事案件。
  三、引发感想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育幼和托幼机构产业会越来越繁荣,但虐童现象的多发,让越来越多的家长不放心把孩子交给这些机构,对幼儿园保护孩子的人身心理健康产生了信任危机,即使有法律的保护,恐怕也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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