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好人法”的定性(中公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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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通过《民法总则》,在草案中增加“好人法”,即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特别规定了见义勇为条款,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解释认为,针对最近出现的许多典型案例,做了许多明确规定,确立这一“好人法”。自然在保留“重大过失”,细化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
此前,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全国人大代表均提出,“重大过失”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好人法”在国外法律中通常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民法总则》草案新增该条具有宣示作用,能鼓励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有助于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道德困境。“好撒玛利亚人”源自于《圣经》,在英美法上指善意救助处于危难中陌生人的好心人。当“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由于自己的不慎而造成被救助人的人身损害,究竟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这是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容,“核心价值在于确认救助行为是高尚的。”
“好人法”之所以出现源于对社会现象的反馈,也是对社会问题道德的一种深度反思。南京鼓楼区“彭宇案”首度出现“扶不扶老人”的问题,2011年广东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再度将道德大讨论推向高潮,乃至于微博上出现了时任北京大学副校长的“撑腰体”: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
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好人法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地方法规中有所涉及,但并未明确免责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长期关注并呼吁“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国化。他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新增好人法免责条款,定能向全社会宣示一个道理: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应当受到鼓励的,不能对其进行讹诈,更不能反诬其是侵权行为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长期坚持下去,能够扭转社会上不敢扶老人的道德认知。但杨立新教授同时表示,重大过失责任豁免也提醒“好撒玛利亚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依照救助规范抢救他人,而不能随便采取不适当的行为,避免造成受助人的人身损害,“只要在紧急救助中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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