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明朝法律(2)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需要考生背诵和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和杂,因此要抓住重点复习,提高复习效率,新东方在线编辑和大家分享法制史重要概念知识,希望大家认真理解,把握重点,打好基础。2015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明朝法律(2)
1、大审
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操纵司法的产物,始于成化十七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大审中遇到疑难案件时,负责审录的官员必须具疏上奏,由皇帝决定。
2、朝审
朝审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九卿会审(圆审)
九卿会审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4、热审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
5、枷号
枷号为明初创立的一种刑罚,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最重者达到一百五十斤之重,戴上此枷的囚犯往往几天内就会毙命。
6、会官审录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7、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8、充军
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明初继续发展主要是出于卫所兵制充实军士的需要,后来成为重刑苦役制度,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等执行刑罚场地。充军劳役监分布所在,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充军重刑在明朝是极为盛行的。
9、丁忧
丁忧原指遇到父母丧事。后多专指官员居丧。古代,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称“丁忧”。源于汉代。宋代,由太常礼院掌其事,凡官员有父母丧,须报请解官,承重孙如父已先亡,也须解官,服满后起复。夺情则另有规定。后世大体相同。清代规定,匿丧不报者,革职。《汉书。薛宣传》:“宣有两弟明、修,后母常从修居官……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宋史。礼志二八》:“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丁忧事例。《会典》: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在内(在朝)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在地方)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开明呈报,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又”督抚丁忧,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内文卷,择司道一人代行,听候谕旨方准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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