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GCT考试语文综合常识串讲之法律常识1
一、宪法、行政法、诉讼法(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需要组织特别机构起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全体成员2/3多数通过。
国体和政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民主共和制又有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之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英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其由三部分组成: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美国宪法》,通称“1787年宪法”。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组织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织议会、政府、法院三个机关分别行使,三个机关彼此独立、互相制约。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倡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次提出,1924年再次阐明。基本精神是: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分立原则。国民党政权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形式上属此宪法。
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
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合同:亦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为。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和方法,它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赔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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