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讲义第八章(10)</p>
(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赎买政策的实施(1997、2002、2006年有命题)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道路,采取和平赎买的方式进行的。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把中国资产阶级划分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大部分。对官僚资本,采取没收的政策;对民族资本,则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对于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之所以必要,这是因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不但在民主革命时期具有两面性,而且在新中国建立后仍然具有两面性。即它既有剥削工人、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承认共同纲领,拥护共产党领导,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而当时,我国经济落后,工商业不发达,需要利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极为有利的。此外,我国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掌握了一定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技术专长和企业管理经验的阶级,对这个阶级的和平改造,有利于利用其技术专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另一方面,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也是完全可能的:因为新中国建立后工人阶级掌握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巩固的工农联盟;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割断了资本主义经济同农民个体经济的联系;新中国在没收了官僚资本之后,已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途径来实现的。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1953—1955的夏,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的阶段。这主要是在工业中采用委托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在商业中委托经销、代销等。这些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各种合同在原料供应、产品的生产计划、销售及价格上被国家控制。当时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四马分肥”即所得税占30%,工人福利占15%,企业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红利占25%。这样资本家的利润受到了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所减轻。但这种企业仍然属于资本家所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仍采用资本主义方式,其内部的劳资矛盾依然存在,还不能全部限制资本主义的消极作用。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是实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有两种,即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由国家投资并派干部同资本家共同经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由私有变成了公私共有,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由初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的外部联系变成企业内部的联系和合作,社会主义成分居领导地位。利润仍按“四马分肥”的原则,但资本家只能按私股所占比例取得红利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红利则转为国家所有。1956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企业的99%,私营商业从业人员的85%分别加入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底,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原则核实的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股额共24亿元(其中工业17亿元、商业和服务业6亿元、交通运输1亿元),由国家按固定的定息率(一般为年息5%),从1956年1月1日起发给114万私股股东定息,每年定息金额约1.2亿元。至此,我国实现了对整个民族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 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对民族资产阶级制定了一系列正确政策,在社会主义历史上第一次有效地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和平赎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学说。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主要有:第一,把中国资本主义分成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两部分,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民族资本主义采用和平赎买的政策。第二,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过程中,成功地创造了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和相应的赎买形式,从而实现了以和平方式完成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向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转变。第三,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实现了团结资本家、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并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奇迹。 当然,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也存在着一些偏差和缺点,这主要是公私合营的面过宽,改组过多;后期工作过粗、形式简单;合营后,产品单调,商业网点过少;对许多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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