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硕考研知识点: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之下所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我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民法上的合同,是民事主体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凡是在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均属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否成立,决定于三个条件的具备:一是有明确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进行了意思表示;三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至于合同订立过程所采用的不同协商方式等,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性质,亦即合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以秘密的或者公开的方式订立,也可以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只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表达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非第三人的意思,即可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了合同。人民调解协议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终止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同当事人通过中间人的协助或者协调而达成买卖协议一样,不能改变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
二、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人民调解协议应被视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认定、协议的履行以及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的确定以及协议变更、终止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均应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1.在人民调解协议成立之后,如果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确定其无效或者撤销,并根据原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设定或者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得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或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不得再以原法律关系为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了停止条件(例如,约定以一方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事实出现为协议的生效条件),则条件成就,协议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当事人仍可根据原来的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了解除条件(例如,约定在某种可能发生的事实出现时,已经发生效力的协议丧失其效力),则条件成就时,协议终止。但由于调解协议的效力已经发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确定,所以,协议终止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原法律关系为根据提起诉讼。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