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硕考试变动分析:民法部分
民法部分: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删除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法理学:
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对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具体表述,没有变化~。)
第五章:第四节第二点,“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改为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没有实质变化
第八章:第一节第三点,“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 删除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一点,“法律关系主体”中 删除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课程名称课时原价优惠价试听购买2012考研法硕(非法学)长线基础班851,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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