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考研备考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家在这个过程中要不断的积累知识点,查漏补缺,为自己的考研储备更多的知识。下面给大家分析民法案例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 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 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案例解析】
1. 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需要大家从中找去相关的知识点,用自己的方法进行总结,转化为自己可以接受的,为自己的考研铺垫道路,最后祝大家考研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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