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中国法制史考点(3)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汉 专卖 盐铁酒专卖 对外 “丝绸之路”;互市。 唐 契约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婚姻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继承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专卖 盐茶酒专卖 对外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宋 契约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继承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明 婚姻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清 废除匠籍 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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