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 发表于 2016-7-13 17:33:41

跨考整理:200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
  31.C32.A
  33.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合同有效。
  34.C
  35.C
  36.B
  37.A
  38.《民法通则意见〉第 175 条第 2 款规定,20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C
  39.B
  40.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B
  41.《合同法》第 62 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
  4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A
  43.C44.B45.A 46.B47.B48.D
  49.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方式为从两者中辈分最小的算到两者的共同长辈,即甲和乙家任何人都四代,都可以结 婚。甲母和乙家乙父以上任何人都三代,都不可以结婚,甲母只能和乙结婚,同理推出其他结论,不赘述。不过实话,老妖 精在这方面好象有点不开窍,有时候觉得中国的亲戚关系太复杂了。A
  50.A
  八、多项选择题
  51.合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ABC
  52.BCD
  53.《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 158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 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 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 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ABC
  54.ABD55.ABCD

kythree 发表于 2016-7-13 18:29:13

  九、简答题
  56.答案要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 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只需记住指南中相应的论述就能答好,但应注意复习时候必须有意识的对该知识点加以背诵才能答好。该题失分现象非常严重,原因在于很多人对此概念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而且一些考研辅导堂上说该知识点不会出大题,导致了很多人对该考点未准备。《老妖精指南 2006 精编版》里对这点的复习要求如下52、建筑物区分所有06 大纲新增内容,概念和特征为重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为不同所有人共有。具体概念和特征以 06 新指南为准),而且《老妖精指南 2006 押题版》中明确说明,该知识点有可能考简答题 20、建筑物区分所有(考简答题)。当时很多人考完了,才后悔没信老妖精说的话。因此再次强调,联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极有可能是当年的点,应给予高度重视。摘自老妖精加强版
  57.答案要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 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十、辨析题
  58.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kyfive 发表于 2016-7-13 19:53:08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要点: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
  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 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 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要点:
  (1)A 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 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虽然 A 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 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 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 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 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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