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学考研主观题高分速成宝典——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内容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哪些主要特点
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包括成文的,也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4.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三、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吗
1.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2.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3.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4.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5.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简述国际法的渊源与种类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文件被认为是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特定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但是,二者在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上没有本质区别。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这里应注意“习惯”和“惯例”二词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具有的不同含义。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4.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学者的学说、某些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本身虽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对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证明和确立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其中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以及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权威学者的学说,历史上曾对确立和阐明国际法规则帮助很大。尽管现在由于国际法材料丰富易得,对国际法学家著作的依赖有所减少,但是,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对于国际法的影响依然存在,仍然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国际组织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一般认为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且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