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点集锦
为方便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法硕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点集锦”供广大考生使用,预祝备战2015年法硕的同学取得好成绩!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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