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以下为大家梳理法律硕士考研的专业课,刑法学中的新增罪名。新增内容一般容易作为考点来考察,希望各位同学能够重视起来。预祝大家2015考研获得圆满成功!食品监管渎职罪(2013新增)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1.食品监管渎职罪与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的区别
一般食品监管失职行为是行为人具有食品监管失职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程度。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2408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