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以下为大家梳理法律硕士考研的专业课,刑法学中的新增罪名。新增内容一般容易作为考点来考察,希望各位同学能够重视起来。预祝大家2015考研获得圆满成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3新增)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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